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17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湖南省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10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至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栋第五个门面内,摆设一台八座“三色金龙”打渔赌博机和一台八座“单挑王“赌博机(经认定,共计为1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设施)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聘用黄某某(已被行政处罚)收取赌资、上分、记账等工作。2017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例行工作中将该无名赌场查处,并现场查获参赌人员李某某、孔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及服务员黄某某,依法扣押一本记录赌场内营业情况的账本。经统计,2017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21日,该赌博场所合计盈利额为17286元,除掉开支5374元和服务员工资3200元,共结余8712元。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投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本、电游室及电游赌博器材所在地照片等书证、物证;2.辨认、搜查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黄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8264****、1363295****;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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