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75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7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蔡某某先后向李某某、乔某某、钱某某(均另处)发送网络赌博账号,供上述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乔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蔡某某分别向三人发送网络赌博账号供三人赌博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从被告人蔡某某家中搜查到的手机予以扣押,该手机备忘录中记录多个赌博网址、密码信息及该手机向多人发送赌博网址、密码及进行赌资结算等的事实;民警对从证人钱某某家中搜查到的手机予以扣押,该手机显示蔡某某向钱某某发送网络赌博账号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经过。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李某某、乔某某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前科情况。
6.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向三人发送网络赌博账号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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