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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94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蔡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号**房,通过微信接受吴某某等人的六合彩外围投注单后,登陆到六合彩网站投注,根据输赢情况与“上家”邱姓男子(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结账。经统计,被告人蔡某某接受投注总额为人民币6629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4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缴获手机、缴获电脑、微信截图、电脑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罗某某陈述;3、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子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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