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蔡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号**房,通过微信接受吴某某等人的六合彩外围投注单后,登陆到六合彩网站投注,根据输赢情况与“上家”邱姓男子(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结账。经统计,被告人蔡某某接受投注总额为人民币6629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4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缴获手机、缴获电脑、微信截图、电脑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罗某某陈述;3、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子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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