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同案人林某甲、施某某、詹某某、林某乙、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建立“初中一班,9人加倍4鬼”微信赌博群,以“拱趴十三水”软件平台作为媒介聚众赌博,并制定群规,约定每盘向赢最多且获利高于人民币500元的玩家收取5%的抽头,获利均分。具体分工为:同案人林某甲、施某某担任财务,负责该赌博群的赌资结算及抽头,每人日工资人民币200元;同案人詹某某、林某乙、许某某负责拉人进群赌博。
2018年11月份开始,为了发展壮大该赌博群,同案人林某甲、施某某、詹某某、林某乙、许某某五人商议制定了“拉手”合作方案,由“拉手”拉人进群赌博,并负责催讨所拉赌徒的赌资,“拉手”每日分红按照当日抽头总额的80%除以参赌人次,再乘以其所拉赌徒的参赌次数计算。2018年11月13日,同案人林某甲经手购买“Ai”机器人软件对该赌博群内的赌博数据进行统计。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作为“拉手”拉了六名赌徒进群赌博。
截至2019年1月21日案发,该微信赌博群累计参赌人数达231人,抽头总额为人民币528031元,被告人蔡某某从中获利约1200积分(1个积分兑换人民币1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在福清市**镇花园酒店路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2019年8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暂扣款收据、关于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遵贵的情况说明、接警单、通话清单、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蔡某某及同案人林某甲、施某某、林某乙、许某某、詹某某、庄某某等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鑫玉融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AI机器人历史数据截图、AI机器人与参赌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及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他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仍帮忙介绍赌徒,从中获利约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同案人林某甲、施某某、林某乙、许某某、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蔡某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3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县**村**号;
2.卷宗8册共计927页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