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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7月2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与出租车司机共同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廖某某、“某某”到杞县澜岸玉都酒店与嫖客马某某、朱某某、林某某卖淫一次,各得嫖资600元。

2019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到杞县**酒店与嫖客孟某某性交1次,收嫖资600元。

2019年6月26日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接出租车司机电话,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到杞县某某酒店与嫖客黄某某性交一次,收嫖资400元。

2019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在某某玉都与嫖客樊某某性交一次,张某某收嫖资300元。

2019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接侯某某电话,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到杞县**酒店与嫖客侯某某性交一次,收嫖资300元。

2019年7月29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接张某某(另案处理)电话,介绍卖淫女张某甲到杞县经一路某某堂足疗店与嫖客刘某某性交1次,收嫖资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卖淫女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嫖客刘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网络转账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陶鸿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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