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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社**号**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散步至厦门市集美区兑山森林公园后方一小路时,用身体压住被害人陈某某,将其按在路边草坪上控制人身,不顾其反抗,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蔡某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陈某某阴道内,遂用生殖器在被害人陈某某臀沟摩擦至射精。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蔡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8.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被逮捕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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