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镇**路**号,住**镇**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二乔公园拱桥附近时,见被害人汪某某独自一人步行经过该地,遂从身后勒住汪某某脖子将其带进旁边小树林推倒,用双手掐住汪某某脖子进行威胁,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抢走其3000元钱。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退还了抢劫的赃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检察官助理:余晶晶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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