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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抢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猫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房。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再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抢夺罪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同案人黄某甲(另案处理)为了购买毒品吸食,骑摩托车在雷州市附城镇碧桂园小区附近,飞车夺走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梁某某(孕妇)挂在左肩上的一只深蓝色小提包(内有壹台红米手机、现金100多元、银行卡等财物),并致被害人梁某某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被抢夺的小提包、红米手机价值共1709元。

2.2019年7月6日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在雷州市人民公园附近,飞车夺走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邓某甲放在车上的手提包(内有壹台白色苹果X手机、现金1元、银行卡等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雷州市公安局已追回被害人梁某某被抢夺的红米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红米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收据、刑事判决书、病历等书证;3.证人高某甲、黎某某、高某乙、黄某乙、邓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邓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扣押的红米手机等涉案财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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