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5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实行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至澄海区澄华街道文冠路往**方向“御园”附近红绿灯路口,见黄某某驾驶摩托车乘载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腿上放一手提包,蔡某某驾驶摩托车上前将陈某某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oppo手机一部(无法估值)等物品。被告人蔡某某逃离现场后拿走包内现金人民币500元,其他物品丢弃在途中。
2020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至澄海区澄华街道雍景苑小区“红都美发店”附近,见被害人许某某将一手提包挂在手臂上边走路边打电话,蔡某某驾驶摩托车上前抢走手提包(内有现金1100元、身份证等物品),致被害人许某某摔倒在地上(未达轻微伤)。被告人蔡某某逃离现场后拿走包内现金1100元,其他物品丢弃在途中。
2020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金州小学附近被抓获归案。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许某某右拇指擦伤、右髂部擦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
5.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前科记录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传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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