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社区*8路**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黄江镇玉堂围星光公寓附近路段,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持手机走到星光公寓一楼世新营造公司门口。蔡某某趁机抢走王某某手中的苹果牌手机(价值约4308.33元)和手机壳中夹着的100元现金。王某某察觉后,立即阻止,双方争执手机。争执期间,蔡某某所戴的帽子掉落在地上。随后,蔡某某挣脱王某某,抢走手机,乘坐粤BM1****号牌黑色轿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帽子等物证,DNA比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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