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阜阳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监事及实际负责人,浙江省新昌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中路**号**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5月13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6月份,由被告人蔡某某实际控制的阜阳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阜阳市颍东区**乡**村租赁厂房并招聘夏某某、董某甲、周某某、董某乙等40名工人从事劳务。从2019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陆续拖欠工人工资,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查,从2019年1月份至本案刑事立案前,被告人蔡某某仍拖欠上述40名工人工资共计98077.07元。阜阳市颍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10月22日先后下发了两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公司及蔡某某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人蔡某某逾期仍未履行,至今仍拖欠工人工资共计98077.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不起诉决定书、企业注册信息、产品购销合同及采购合同、账户交易明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执及照片、短信聊天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工序单、工资发放记录单、收条、收据、拖欠工资统计表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98077.07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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