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住綦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郭某某承包了昌宁县更戛乡打瓦村实施的大白路异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上打么拆除重建项目、大水塘公共活动场建设,以及更戛乡立达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后又将全部工程转包给被告人蔡某某具体负责施工。截止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蔡某某共收到郭某某支付的项目工程款642.1万元。在施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未能及时将工人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工人多次找蔡某某讨要工钱,被告人蔡某某无钱支付工人工资。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工程还未完全结束时离开工地,未对工程款和工人工资进行核算,并通过不接电话、更换电话号码等形式逃避躲藏,躲避工人讨要工钱。在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期间,拒不执行昌人社劳监拒令[2018]1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经审查,被告人蔡某某共拖欠工人工资357541.8元,具体是:杨某某9700元;霍某某22000元;段某某13826元;姚某某166206元;陶某某88553元;陈某某17150元;李某某840元;刘某某39266.8元。至今,蔡某某及其家属未支付任何费用。
2019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景洪市旅游度假区珍珍商务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共计357541.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超
检察员:张艳竹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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