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54********,汉族,半文盲,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盐田河镇**冲**组**号。工作单位及职务: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对其网上追逃,2020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2017年至今拖欠其公司员工夏某某、周某某等24人工资共计29万余元。2019年年初以来,虽然经过员工多次讨要和麻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电话和短信通知,并且还先后向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履行催告文书督促其支付工资,但是被告人蔡某某对此置之不理仍拒不支付。2019年年底,蔡某某利用几个晚上偷偷将公司的所有设备、原材料等资产转移藏匿到外地,并以拒绝电话、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拖欠工资一览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及逃匿地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立章
2020年9月3日
附:
1. 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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