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蔡某某经营的七台河市福华管业有限公司倒闭,期间拖欠被害人黎某甲等12名工人工资共计26万余元人民币,黎某甲等12名工人多次向其讨要工资未果。2014年4月,七台河市新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蔡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蔡某某支付拖欠黎某甲等12 名工人的工资,蔡某某并未按照要求执行该整改决定书。2014年10月,蔡某某将七台河市福华管业有限公司以7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给金某某,将所得款项支付给黎某甲等人工资10万元,拖欠黎某甲等人164,900.00 元人民币。蔡某某到案后,其家人将拖欠黎某甲等12名工人剩余的工资全部结清。
经侦查,被告人蔡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经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蔡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
2.证人苏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甲、黎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已经支付黎某甲等人工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玉英
检察官助理:王永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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