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招摇撞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寓****层。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底,被告人蔡某某以给其母亲看病为由,冒充滨海新区公安局民警,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白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蔡某某以给白某某买房为由,使用伪造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工作证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00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白某某10000元,并获得白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蔡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娜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