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珠海市夏湾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5月期间,彭某某、甘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线“阿标”的招募下,先后纠集王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蔡某某等人,通过寻找商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再以美元等方式将“阿标”银行卡内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予以套现。其中,彭某某负责招募、管理人员、安排人员寻找套现商户、向 “阿标”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等;甘某某负责财务管理、现场收取套现资金、安排人员取回现金等;王某某负责联系套现商户;钟某某负责清点所套取的现金、看管保险柜等;刘某某负责取回、清点所套取的现金以及将上述现金送给上线等;被告人蔡某某负责取回所套取的现金。现查明,2020年4月23日至24日期间,彭某某、甘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刘某某以及被告人蔡某某等人明知“阿标”所提供的账户内现金系向扬州市广陵区、连云港市海州区等地被害人陆某某、朱某某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为其套现共计人民币48万元、美金13.0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人民币9000元,每日领取补助100元。至2020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4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交代;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参与帮助其套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莉萍
检察官助理:苏胜男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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