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45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2016年2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2017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经与同案人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以及另一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好后,按约定去到花都区新雅街团结村工业园附近一鱼塘边,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10-12元/斤的价格收购上述人员盗窃所得的中华田园犬30只,后被人赃并获。经涉案物价格鉴定,上述中华田园犬30只,共价值人民币1540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2册。
3. 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