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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9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10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6年10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7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害人游某某停放在茂德公古城门口附近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牌100C摩托车(动机号码:14K****5,车辆识别代号LWBTCG********5,车牌号码是:粤G****1)被人盗走。于2016年4月该车被人在雷州市附城镇武黎村小卖部处以4300元出售给被告人蔡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将蔡某某抓获并追缴该车。经鉴定发现,该车的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均未见改动。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赃车被掩饰、隐瞒时值款6865元。破案后,赃车已追回发还车主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银色五羊本田牌100C摩托车;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3.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为自用而购买一辆赃车,值款数额686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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