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蔡某某,小名“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边**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广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15日,被告人蔡某某为了降低自己手中的萤石矿砂碳酸钙的含量,在明知邹某某(已起诉)销售的萤石矿砂系从广德市邱村镇祥凌村狮子口山上非法开采所得,仍继续从邹某某手中收购非法开采的萤石矿砂1336.9吨,矿产品价值人民币160428元,案发后,广德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蔡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入库单等书证;
2邹庆强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首且能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代印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德市邱村镇谈里村王山边11号。
2.案卷材料一册和证据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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