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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房。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潘泽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5月19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4月至6月间,在未经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独家代理运营权的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淘发卡”平台非法销售《英雄联盟》外挂程序 “NCLegend”、“HanBOT”及卡密共计774次。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外挂程序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英雄联盟》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独家许可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及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检察官助理:王舒2020年5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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