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因与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有矛盾,便伺机对其进行报复。
2020年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街**号刘某甲家房屋附近,发现四周无人。于是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汽油瓶,之后先是将汽油瓶里面的汽油倾倒至刘某甲家人停放在公路边上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及两辆电动车车身上。在上述车辆车身上倾倒汽油后,被告人蔡某某又走至刘某甲家大门口边上继续倾倒汽油。在将汽油瓶里面的汽油全部倾倒完毕后蔡某某便使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看到火势蔓延后,蔡某某便从刘某甲家房屋前逃离。逃离之后,被告人蔡某某并未直接离开,而是再次行至龙岸镇**厂带即刘某甲儿子刘某乙开办的**厂。到达刘某乙开办的**厂后,被告人蔡某某使用竹片插入大门口的锁头锁芯内,导致锁芯坏死,无法正常使用钥匙打开。作案完毕后,蔡某某便返回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因与他人有矛盾,而放火烧他人的家,致使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受到不法侵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建军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7页、补充材料两份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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