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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用打火机将位于雷州市**镇**村的自家住宅一间沥青房里的物品点着火,致使房间内一张木床、若干个木凳子、竹框、犁耙、杂柴、房顶等财物被烧毁,后其母亲黄某某、胞兄蔡某乙、侄女蔡某丙、蔡某丁等人用水将火扑灭。经勘查,蔡某甲住宅的东侧隔一米巷与南侧隔约三米巷均为其他村民居住的住宅。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房子损失价格为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关于被烧简易棚的直接损失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2.证人蔡某丁、蔡某丙、蔡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放火焚烧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蔡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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