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6********,汉族,专科毕业,江苏**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办事处**村**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蔡某某与万某某(本案被害人)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至2018年11月份,蔡某某通过借贷等方式为万某某共花费数十万元人民币。后蔡某某感觉万某某欺骗他,且债务越来越多,产生准备放火与万某某一家人同归于尽的想法。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到加油站准备购买散装汽油,因要到公安机关开证明才能购买汽油而未果。后蔡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只容量为10L的铁桶,于2019年3月30晚23时许至神龙加油站,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在的时候,偷偷用铁桶加满10L汽油,后将该油桶放在自己的汽车上。2019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携带汽油至盐城市城南新区**小区**号楼**室万某某家,准备和一家人同归于尽,因门未开而未果。2019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携带汽油到万某某住的小区,在万某某家楼下想到自己的女儿而未下定决心,后离开现场。2019年4月8日晚,被告人蔡某某携带汽油、打火机、铁锤又至万某某家,当时万某某和其家人均在家。蔡某某进门后准备打开汽油桶盖往万某某家里泼汽油,被冯某某、江某某强行阻止。经鉴定:所送检材中检见汽油特征。
2019年4月8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被接处警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蔡某某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万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有人居住的小区建筑物内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亚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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