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2********,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号。因吸毒,于2007年11月14日被汕头市濠江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5月13日、2012年5月15日、2014年1月24日分别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徐某某位于澄海区凤翔街道凤岗里水产宿舍302房找徐某某,恰遇徐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在喝酒,徐某某邀请蔡某某一起喝酒,三人喝酒聊天至当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聊天过程中话不投机,发生口角,蔡某某持酒杯朝林某某砸去,林某某起身与蔡某某扭打,蔡某某将林某某摔倒,致林某某腹部撞击到桌子趴在桌子上,蔡某某再次持酒杯砸打被害人林某某的额头。徐某某见状上前拦住蔡某某,将蔡某某推出家门,蔡某某逃离现场。
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林某某头面部瘢痕,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4、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蔡某某系自动投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杰
2020年1月1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视频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