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甲,男,四十五岁,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职业捕鱼,身份证号码4415221973********,住陆丰市甲东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2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受害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甲于2016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发现其住家门口有粪便,怀疑是邻居蔡某乙的小孩所为,便质问蔡某乙,双方因言语不合,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蔡某甲持木柄扫把对蔡某乙进行殴打,当扫把柄折断时,被告人蔡某甲又用折断的扫把柄刺伤蔡某乙的头部。经法医鉴定,蔡某乙头皮裂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被告人供述;2、有受害者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3、有法医鉴定结论及其他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建和
附注事项:
1. 被告人蔡某甲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 缴获作案工具木质扫把柄一根,现存放于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
3. 移送本案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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