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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61966********,汉族,高中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12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3小区30楼楼下,因邻里纠纷,被告人蔡某某与受害人王某甲发生争吵,被告人蔡某某用菜刀将王某甲左臂砍伤,致其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蔡某某的妻子王某乙、王某甲的丈夫周某某到达楼下并抢夺被告人蔡某某手中的菜刀。在夺刀的过程中,造成周某某左顶部软组织挫伤。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博元

检察官助理:刘亚男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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