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号**社,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在永登县柳树镇(原清水乡)**村**社因琐事与陈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被他人劝开后,被告人蔡某某回家拿上匕首返回,将陈某甲家大门砸开欲与陈某甲理论。被害人陈某乙(系陈某甲的父亲)出来劝架,在劝架过程中,陈某乙被蔡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陈某乙在送医途中死亡。经永登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死者陈某乙系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断右侧股动脉、股静脉血管,引起大出血而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铭贵
检察官助理 赵鹏程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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