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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74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1992年1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9月,被害人陈某某与邵某某因房屋买卖产生经济纠纷,2001年9月16日上午,邵某某邀约其侄儿周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到大通路29号7幢206室丁某某处商谈房屋买卖事宜,周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蔡某某,被告人蔡某某电话邀约刘某某(已判刑)和韩某某(已判刑)一同前往,三人到达丁某某家后,被告人蔡某某问“谁是陈某某”,在场人员指认后,被告人蔡某某先动手打了被害人陈某某脸部,后刘某某及韩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外伤后造成脾破裂,并予以手术摘除,评定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病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丁某某、盛某某、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6.​ 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邀约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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