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蔡二,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进城务工人员,泸州市江阳区人,户籍地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村**组**号,现住泸州市江阳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商贸街与泸宜街三岔路口处,见妻子刘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因做生意争抢客人发生口角后相互抓扯。在刘生会与罗某某抓扯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抓住罗某某右手向后扭,致罗某某右尺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右手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强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18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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