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农民,住**村。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17时许,在青州市开发区荣兴菜市场,被告人蔡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厮打,蔡某某将王某某面部打伤,致王某某右侧眶下壁骨折、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第7、8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民事赔偿已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徐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益涛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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