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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4时许,在小平易乡小平易村被害人王某某乘坐甄某某驾驶的车辆准备外出买煤,因被害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蔡某甲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蔡某甲的儿子蔡某乙(批捕在逃)驾驶红色QQ车拦住被害人王某某的车辆,蔡某乙将被害人王某某从车中拉出来,用拳头对被害人王某某的面部、上半身实施殴打,后蔡某乙通过电话联系将被告人蔡某甲叫过来,被告人蔡某甲也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头部,用脚踢王某某的腰部和肚子等部位,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肋骨骨折,其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检察官助理:王喆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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