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19〕161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潮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潮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和“某东”(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路**巷口,因故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继而被告人蔡某某和同案人王某某、黄某某、“某东”用铁棍及拳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的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并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鉴定:死因为头部被钝物暴力所致),得手后即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9年9月20日,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办案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强

2019年1月3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碟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