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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组。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柳浪湾街205号“小龙虾”店铺喝酒吃宵夜时,因看见前女友邓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一同吃宵夜而心生不满,遂手持菜刀在该店铺门口的路边处将彭某某砍伤,致使其全身形成7处创口。经鉴定,彭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8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云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同年9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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