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1********,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汽车美容服务部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因其妻颜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在陌陌上聊天,被害人邵某某约其妻颜某某见面,被告人蔡某某遂心生怨恨,冒用其妻颜某某名义约被害人邵某某在江阴市**村**饭店门口见面。被告人蔡某某携带铝合金棍子前往,击打被害人邵某某的右腿膝盖、两个胳膊及屁股等处,致被害人邵某某右髌骨骨折、左上肢和右下肢损伤。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病历资料、陌陌账号信息、伤势照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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