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14时许,在河间市**镇**物流园内,被告人蔡某某的岳父崔某甲与其兄崔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导致殴斗,蔡某某等人随后赶到参与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蔡某某持铁管将崔某乙左手、右耳打伤,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乙左手第5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耳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管;2.书证: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冀盛唐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146号鉴定意见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8.视频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景震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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