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8〕2420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楼**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栋**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8月2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违法行为人蔡某雄、蔡某跃(均已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等人在本市罗湖区**商城楼下经营水果商铺。2018年4月30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蔡某雄、蔡某跃与在其隔壁商铺经营凉皮的违法行为人吴某成、吴某伟(均已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发生纠纷,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蔡某甲与违法行为人蔡某雄、蔡某跃系亲兄弟,其闻讯赶来后加入混战。期间,被告人蔡某甲使用金属材质的工具将违法行为人吴某成面部砸伤(经鉴定,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后逃离现场。
2018年9月14日是13时许,民警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村**村口路边一士多店内抓获被告人蔡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刘某辉等九名证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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