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30日17时许, 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区蔡店街中尚平价超市门口因卢某某偷拍其妻曾某甲的视频而与卢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蔡某某用脚将卢某某腰部踢伤。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卢某某左第6、7肋骨不完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调解,被告人蔡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微信聊天截图、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抓获经过;6.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07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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