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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下午17时许,在仙游县**镇**村,被告人蔡某某因放置垃圾桶的位置权属问题与邻居郑某某发生争执,两人互扔石头,郑某某被被告人蔡某某持石头砸中后退的过程中扭伤脚踝,经仙游县公安机法医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朝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0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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