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182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路**号。因赌博,于2010年3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蔡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晚19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权举报被告人蔡某甲位于金乡镇坤桥路45号小店内有人赌博,并带领警察前往查看店内情况,离开之际,被告人蔡某甲拿起店内桌子上的剪刀刺向陈某某权的背部,用脚踹陈某某权的头部,造成陈某某权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权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露的证言、归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权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体表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甲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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