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办事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之妹当天结婚,下午17时许,西安市长安区村民益某某及其儿子、女婿、亲戚左某某等一行九人到山阳县**街道办事处蔡某某之母孙某某家中,益某某以其儿子陈某某与孙某某的女儿在谈恋爱期间产生经济纠纷为由,与孙某某协商未果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蔡某某用脚蹬左某某,用拳头击打左某某,将左某某打倒后,蔡某某继续用拳头击打左某某头面部左侧,赵某某阻挡蔡某某,蔡某某用脚踢左某某左胸腔处(肋骨),双方被挡开。2020年7月22日,经陕西省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左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蔡某某一方赔偿左某某一方所有费用5万元整,左某某谅解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谅解书等书证;益某某等证言;左某某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耿鑫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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