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坊**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肥东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下午17时许,在肥东县**坊**乡**村**组,被告人蔡某某与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蔡某某将韦某某脸部抓伤,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的操作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病历、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