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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2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住**镇**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3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9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蔡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幼儿园入口旁一建筑空地上,因子女探视问题,同前妻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拉扯打架。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腹部,致其左侧5、6、9肋骨骨折。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胸部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次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病历材料,调解、赔偿材料,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蔡某某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冷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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