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检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0********,广东省揭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韶关乐昌市**房**栋**房。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乐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乐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晚20,被害人阳某某、杨某某来到被告人蔡某某位于乐昌市昌山西路*巷*号出租屋,寻找之前在此存放的水烟斗、锅盖等物品。被告人蔡某某得知后,也到该出租屋,告诉阳某某、杨某某,已被清理了,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进行打斗。被害人阳某某、杨某某先将被告人蔡某某推倒在地,蔡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后,三人继续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先后朝被害人阳某某、杨某某捅刺多刀。被害人阳某某被刺后,跑离现场,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阳某某因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某伤势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6月2日晚21,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乐昌市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与被害人阳某某、杨某某发生纠纷时,用水果刀捅刺两被害人多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名泉
2019年9月12日
附注事项: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光盘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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