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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2********,汉族,群众,中技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集团**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号**东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因与被害人田某某之间感情纠葛,酒后从家中携带折叠刀来到**集团**矿**区**号楼**单元田某某家楼下,大声叫骂田某某,后被到场的许某某开车拉至**矿**路公交车终点站停车场。期间,蔡某某又电话联系田某某丈夫唐某某在**路公交车终点站停车场见面,协商解决与田某某的感情纠葛问题。

凌晨1时50分许,唐某某和田某某二人从家中步行到达**路公交车终点站停车场。见面后,蔡某某与唐某某、田某某双方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期间田某某气愤离开,并边走边回头指骂,蔡某某遂即追上田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田某某的胸部、腹部等处连刺数刀。田某某受伤倒地后,蔡某某继续捅刺田某某的身体,后被在场人员唐某某、许某某及时制止,作案后,蔡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 

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田某某胃全层破裂,需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胰腺破裂,需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其他损伤相关的鉴定意见在其伤情稳定后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许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需在其伤情稳定后进行复检并予以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唐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田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蔡某某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7、​ 鉴定意见;

8、​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使他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蔡某某在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之间处以刑罚,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晋超

2020年3月11日 

附:

1.​ 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卷宗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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