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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杀人案)_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3832,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乡**村5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8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其妻子被害人范某某在汝州市**乡**村西**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蔡某某用板凳朝范某某头部连续击打数下,范某某倒地后,蔡某某又用手掐住范某某脖子,致范某某死亡。经鉴定,范某某系他人徒手扼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合并钝性外力作用头部所致的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学国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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