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号,住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号。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抢劫罪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携带匕首,窜至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被害人邓某某、熊某某家的阳台,欲实施盗窃,因阳台与客厅之间玻璃门关闭,无法进入,后蔡某某在阳台处睡着。当日8时许,被害人邓某某打开玻璃门时,发现被告人蔡某某在阳台上,便责问蔡某某后返回到客厅,蔡某某跟随窜入客厅,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蔡某某使用其携带的匕首,刺向被害人邓某某胸部、肩部、双上肢等多处,同在室内的被害人邓某某的妻子熊某某听到打斗声后赶到客厅,被告人蔡某某亦持匕首刺向被害人熊某某的胸背部、头部、双上肢等多处,两名被害人被刺倒地,被告人蔡某某抢得卧室内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关门逃离现场,被害人邓某某、熊某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全身多处致心脏破裂死亡,被害人熊某某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全身多处致急性大出血死亡。
2019年7月,公安机关经DNA对比,发现在云南曲靖监狱服刑的罪犯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被告人蔡某某押解回长沙,经审讯,被告人蔡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后丢弃的双肩包等物证形成的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长沙市DNA数据库比中情况通知单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等11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6、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7、指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获取财物为目的,携带匕首进入他人住处,在遭到反抗后,持匕首刺倒他人,随之攫取他人财物,并致两人死亡,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灿照
检察官助理:易 强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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