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检公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洋县**镇**村**组**号,住洋县**镇**村**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洋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2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从地里干完农活回家途中,经过被害人李某甲家门前时,李某甲向蔡某某索要水费,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害人李某甲及其父亲李某乙跟随蔡某某来到蔡某某家门前,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蔡某某遂进入灶房拿取一把柴刀,朝李某甲颈部砍了一刀致其倒地,又持柴刀朝李某乙头部砍了一刀,致李某乙倒地。蔡某某见二被害人还有呼吸,又用柴刀朝李某甲、李某乙颈部、头部等身体部位砍了数下。随后,蔡某某扔掉柴刀,从灶房拿取一把镢头砸向李某乙胸部。蔡某某见二被害人不动后进入卧室,躺在床上用西瓜刀割伤自己颈部企图自杀,被公安民警发现后送医院治疗。18时40分许,经洋县医院急救医生检查,被害人李某乙已无生命体征,李某甲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系全身多处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乙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柴刀、镢头等物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意见,蔡某乙、蔡某丙、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蔡某某供述载卷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持凶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
2018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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