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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蔡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9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凌晨,在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楼,被告人蔡某甲因精神分裂症发作,厌恶其女儿蔡某乙(****年**月**日出生)的哭闹行为,蔡某甲遂用一把剪刀捅向蔡某乙腹部,发现其尚生命特征后,用双手掐住蔡某乙脖子直至确认蔡某乙已无呼吸后松手,导致被害人蔡某乙死亡。当日8时许,蔡某甲主动报案并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1、蔡某甲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2、蔡某甲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蔡某甲目前有受审能力;4、蔡某甲案发时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

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蔡某乙符合口鼻部及颈部受外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腹部被单刃尖刀刺伤致左肾脏破裂出血为辅助死因。

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蔡某乙的心腔血液中未检出敌敌畏、对硫磷和毒鼠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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