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蔡某某(自报),男,1976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F0382****,汉族,大专,**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台湾省台中市大里区**路**巷**号,住东莞市**街道**村**花园**座**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去到东莞市**街道**花园**号车库,用钥匙刮、用脚踢方式将被害人石某某的粤S1****汽车车身损坏(维修费4500元),用钥匙将被害人祁某某的车牌号码为粤S2****汽车车身划花(维修费5000元)。随后,蔡某某又去到**花园**号车库,将被害人卢某某的车牌号码为粤SH****汽车车身划花(维修费5000元)。2020年9月2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将蔡某某抓获归案。事后,蔡某某分别赔偿祁某某8800元、石某某4500元、卢某某5000元,并获得三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石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谅解书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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