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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于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小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1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因故与李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发生争吵。同月2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街**停车场,采取用螺丝刀划、砸等方式,毁损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领克牌苏EP****和苏EZ****汽车挡风玻璃、后视镜、尾灯等部位。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25256元。

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毁的汽车2辆(均系照片);

2.维修发票、定损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0月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朦倩

检察官助理:李晶雨 

2020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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